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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房产证和离婚协议“打架” 60万买房难入住

发表于2012-02-29
柳先生出资60多万元从朱先生处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经适房。而朱先生的前妻罗女士却称,前夫名下的房产经法院调解给了自己,拒绝搬出。记者昨日获悉,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了柳先生索要该房产的诉讼请求。 罗女士与朱先生原系夫妻关系,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,房屋产权登记在朱先生名下。2010年6月4日,朱先生与柳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,以60余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卖给柳先生。同日,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,柳先生拿到了该房屋的产权证。卖房13天后的6月17日,朱先生与妻子罗女士经大兴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,双方约定上述房屋归罗女士所有。涉案房屋现由罗女士占有使用。手里拿着产权证却住不上房的柳先生起诉要求罗女士腾房。
此案审理中柳先生与罗女士均表示无法联系到朱某。罗女士称:房屋是其与朱某夫妻共同财产,并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判归其所有,柳先生与其前夫朱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存在许多疑点,罗女士不认可柳某支付了房款,质疑双方恶意串通,不同意柳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经法官询问,柳先生无法证实其将全部房款的现金交付给了朱某。根据目前的证据,一方有房屋所有权证书,而另一方则有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,本案中是否存在一方与朱某恶意串通还是双方都是受害人真假难辨。最后,法院经审理认为,朱某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,而罗某实际占有房屋,因此,柳先生主张权利时应当将朱某和罗某共同列为被告提起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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